“拼多多”把“拼兜兜”给告了获赔70万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当的竞争。这不,“拼多多”就因“拼兜兜”侵犯其商标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案例还原】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成立,2017年11月7日,“拼多多”标识获得核准注册,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
纽品惠公司是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于2014年1月28日成立。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网站和公众号)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使用“拼兜兜优惠”名称及“拼兜兜”字样。
随着两平台持续运营,问题就随之出现了。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商标很像),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再有就是:“明明下单买个眉笔,结果订单生成变成了老人手机,这是什么鬼?”
有个用户,起初以为是商家粗心导致的,于是便发了个微博吐槽一下,这时才惊讶的发现,手机截图界面抬头标注的其实是“拼兜兜”。
此类问题后来逐渐频发,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将“拼兜兜”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请求】
拼多多认为纽品惠的行为侵害了拼多多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双方观点】
1. 原告“拼多多”运营公司
“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其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首屈一指,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而被告在其网站、公众号上大量展示与原告公司权利标识构成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还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引起误导,造成了公司损失。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2万元。
2. 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两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因此,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权利标识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被告公司实际使用“拼兜兜”名称之前,原告的“拼多多”服务名称便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因此,被告公司使用“拼兜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此案中的“拼多多”与“拼兜兜”的商标,在外观上就非常相似,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
②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
③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