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名称、通用名称能否作为注册商标?

发表于:2024-10-18 14:49:13|207

  在众多商标中,有一些带有大家比较熟悉的地理名称,比如东北、颍淮等。

  地理名称、通用名称能否作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后别人能否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注意什么?今天,结合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颍淮”商标的纠纷案,以案说法。

  案例:

  早在2016年11月,阜阳某建材厂取得“颍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4类:医院、心理专家、医疗护理等,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3日。2021年5月,某建材厂将“颍淮”商标转让给阜阳某公司。

  2004年,阜阳某医院经批准成立;2017年5月,名称变更为“颍淮某医院”。

  2023年,阜阳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将颍淮某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其使用了“颍淮”两个字,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注册的“颍淮”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颍淮”二字,在宣传和门头中不能出现“颍淮”字样,并变更登记字号,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颍淮”二字取自流经阜阳地区的颍河与淮河,在本地被广泛用于企业名称、道路名称以及景点名称。在普通公众的认知中,“颍淮”仅仅是作为一个表明地理位置的作用,它作为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区别特征趋于弱化,相应地作为商标被保护的特性同样需弱化。

  本案中,颍淮某医院在医疗经营活动中,并未对“颍淮”二字进行单独、放大等突出使用的行为,不具有侵犯阜阳某公司“颍淮”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相关公众在接触此类服务时,不会形成该服务来源于阜阳某公司的第一印象,也不会误认为该医院与某公司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因此,被告颍淮某医院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颍淮”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阜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类似“颍淮”“江淮”“东北”这种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东北、颍淮、江淮、潮汕这样的名称不是行政区划名称,只是一个地区的通称,商标是可以使用的。

  此外,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通用名称能否做商标?与注册商标有何区别?

  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如“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等都属于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并依法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而根据商标法,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市场活动中,在商品上使用通用名称侵权吗?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比如,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在实务中要确认通用名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而不能仅仅根据是否使用第三人的商标行为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比如,在小肥羊商标案中,法院认为,通过相关公司长时间的大规模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已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看到该名称时,会自然地联想到该公司,而非想到“肥胖的小羊”,其他公司不得乱用。

  注册商标有何注意事项?

  首先要主动了解并遵守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所申请的商标名称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识别性。

  其次,仔细查阅与商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认自己申请的商标不是通用名称。

  最后,及时注册防御商标并且尽量避免单独使用商标,以“商标+产品”的方式宣传,防止同类商品过多或过于普及而导致自身有影响力的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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