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杰伦”
这一词最早在2006年1月13日就被一位叫董强的人注册申请商标了。申请人董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的第43类商标,商品服务类别为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商标状态为已注册。不过这件商标看起来和粥没有多大的关系,与粥关系较大的是申请人董强注册的另一件,同日注册申请的第30类商标,服务类别包括加奶咖啡饮料; 茶饮料; 糖; 龟苓膏; 甜食; 粥; 方便面; 大米花; 冰淇淋; 佐料(调味品)。都是食物,算是和粥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看来,“粥杰伦”也不能说是粥铺卖家的首创了,其实早已有人在脑海中将周杰伦的名字翻腔倒海了一番。不过不知道周杰伦本人看了,会是什么反应……倒是有些网友看了之后调侃说,或许也可以叫“饭特稀”。(《范特西》是周杰伦2001年发行的专辑)然而“饭特稀”也没有逃过大家的慧眼,几年前就被人注册申请商标。不得不说,周杰伦宛如一个行走的商标侠,不知道未来还有多少稀奇古怪的商标能从周杰伦的身上挖掘出来。且不谈未来,就说说今年,周杰伦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算涉猎广泛了。
“妖鸡”
关于“妖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妖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妖鸡”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提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云南省指定精准扶贫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在餐饮行业,非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旅店行业,不会也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特指盐津乌骨鸡,名字取其特性,不含歧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广告宣传资料、乌骨鸡收购合同、店面照片、网站页。经复审认为,注册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