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1日,陈昌银注册申请了“陈昌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麻花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在有效期内,陈昌银将该注册申请的商标授权给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
2015年8月1日,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与陈昌江签署《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昌江担任调味师岗位。后陈昌江向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权书:同意贵司在贵司生产的麻花包装上、广告上无偿使用本人的名字,并同意贵司将本人的名字申请作为贵司产品的商标。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
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认为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标志的麻花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提起诉讼。
关于“重庆市陈麻花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陈昌银是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商标11件,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名下申请商标302件。包括“古镇陈麻”、“古镇陈麻花”、“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陈昌银”、“百年陈麻花”、“老街陈麻花”等商标,且大部分已注册申请成功。
企镖网资料显示: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至今共提交了27件专利申请,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包括紫薯味麻花、花生味麻花、椒盐味麻花、肉松味麻花等及其制备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包括油炸食品的自动加工装置、大型油炸锅加热装置、用于油炸食品的多功能油炸锅等。2007年--2010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又相继注册申请了“古镇陈麻花”、“陈昌银”商标。
经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号“陈昌银”注册商标权的陳昌江标识;
二、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保护企业权益意识均有明显提高,但仍有一些防不胜防的“被模仿、被抄袭”。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借助执法部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之外,自身也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企业应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小知识:提起重庆“网红”特产,磁器口“陈麻花”名声在外。都说“没吃过陈麻花,就没到过磁器口”,它不仅是外地游客打卡清单上的必选项,也是重庆人从小就爱吃的老字号零食。
据悉,“陈昌银麻花”创建于1999年,享有“千年磁器口,古镇陈麻花”美誉,前身为创始人陈昌银成立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是一家利用现代工艺生产传统食品——麻花的知名企业。2007年1月10日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糕点(油炸类糕点)加工;预包装食品销售,住所地登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企业字号核定为“磁器口陈麻花”,对该字号享有专用权,其字号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2010年“陈昌银”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1年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2016年陈麻花制作工艺被列为“重庆市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2年8月,中华商业联合会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授予陈昌银“中华老字号传承创新优秀掌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