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发表于:2020-05-07 10:38:11|1854

  案例一 “李鬼”侵权“海之蓝”和“天之蓝”


  2018年3月份,当事人陈某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海之蓝”和“天之蓝”标识的两个品种白酒共计90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622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82瓶;罚款70000元。


  案例二 蛋糕店暗度陈仓侵权“鲍师傅”


  2018年2月25日,当事人孙某在同志街开设一家蛋糕店,经查,在未经“鲍师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使用“鲍师傅糕点”牌匾,并在其加工销售的糕点包装上使用“鲍师傅”标识。其行为侵犯了“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该店违法经营额为8136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孙某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鲍师傅”标识的塑料袋269个、贴纸20张,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三 此“永长和豆浆”非彼“永和豆浆”


  2016年1月份,当事人汤某在长春站北广场地下开设了“永长和豆浆店”,据查,该店未经“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店面牌匾和店内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其行为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总计79311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汤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案例四 假“大众”车灯冒充真货


  2018年4月份,当事人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大众图形商标多种型号的车灯150个,在某汽贸城进行销售。经大众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车灯为假冒大众图形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明知销售的汽车配件是假冒大众注册商标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大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总计为5205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春市某商贸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车灯119个;罚款25000元。


  案例五 假“FORD”滥竽充数 被罚四万元


  2018年6月份,当事人赵某在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从广州福达汽车配件商店购进标有“FORD”、“FOMOCO”和“MOTORCRAFT”商标的汽车配件,16个品种,总计461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福特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5375元。市场监管部门对赵某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汽车配件382个;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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