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公共资源和傍名牌字号

发表于:2020-05-07 10:38:11|1670

   何谓公共资源?《商标法》第10条规定列举了部分,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延伸开来,乡镇、山川、河流、湖泊、湿地、沙漠、草原等是否应该包含在内?风景名胜、名人辞语算不算?水果、蔬菜、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算不算?更广义来讲,文字资源算不算公共资源?上述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看个数据分析例子,大家自己去判断。

  乡镇名称

  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商标注册申请共826件,商标在审47件、有效100件、无效679件,与乡镇名称相同758个、申请商标760件。

  从知擎者团队提供的详细数据来看,有6.08万申请人、对1.68万乡镇名称,申请21.89万商标,商品类别绝大部分集中在29-31类,从未来中国集体农业与地标特产的产业发展趋势来讲,乡镇打造自己的集体农业与地理标志品牌可能性比较大,这些在先商标会不会形成权利障碍,能否通过商标转让大赚一笔,亦或被相关利益主体无效宣告?从《商标法》第16条产地误认以及第49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来讲,这些商标都存在被无效宣告或被撤三的风险。

  自然景区、动物植物 这些也都被一一注册申请。公共资源种类很多,也缺乏一套界定标准,客观上法无禁止大家都可以使用,多年的人文资源与历史文化沉淀,形成许多寓意美好、朗朗上口的名称,如苹果麒麟阿里巴巴等,用于企业字号与品牌名称都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商标权利人最好不要占着好的文字名称而不实际使用,前人留下的优良遗产也是有限的,申请一堆商标而不实际使用、等待未来卡脖子高价转让,尤其是什么都讲究效率的中国,受让人估计也是不情愿、不得已而为之的(有人主张商标交易双方是自由的、无强迫的),域名交易曾经流传许多一夜暴富的神话,但是域名行业被玩坏了,商标行业要不要重复昨天域名的故事?

   榜品牌字号

  《商标法》第13条规定: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从《商标法》第13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来看,使用他人在先著名品牌字号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难说还有善意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吗。通过知擎者大数据恶意指数分析(0-100分、100分最高),恶意指数大于等于60分,共有7552个申请人对2.02万品牌字号,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达7.08万件。

  分享案例:深圳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商标注册申请共2334件,其中在审546件、有效14件、无效1810件,傍著名品牌与知名企业字号都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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