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繁体和简体的商标注册申请
从商标使用的角度来说,有明确要求,商标使用时要跟商标注册证书上的保持一致,简体也不能变成繁体。即,吉百利公司注册的是“怡口蓮”商标,如果没有注册“怡口莲”,是不能使用简体“怡口莲”商标作为产品宣传。
从商标近似的角度来说,即使吉百利公司不能使用“怡口莲”,也不代表他人就能注册和使用。因为“莲”和“蓮”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存在简繁体的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这样进行商标注册是构成近似的。
“怡口莲”商标被无效
2016年12月02日,吉百利公司对厦门怡口莲名下的第9458121号“怡口莲及图”商标和第9458144号“怡口莲及图”商标分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第9458121号“怡口莲及图”商标于2012年06月28日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非医用营养液、谷类制品、玉米花、大米花、虾味条、锅巴、米果、豆粉商品上。
第9458144号“怡口莲及图”商标于2012年10月14日注册成功,核定定使用在第29类听装(罐装)鱼、罐装水果、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鹌鹑蛋罐头、食用油、水果色拉、果冻、食用果冻商品上。
这两件商标的申请人均是淄博香宜食品有限公司,两件商标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和2016年1月13日转让给厦门怡口莲。
对于被提出无效宣告,厦门怡口莲有过挣扎,认为自己长期、持续使用“怡口莲”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对于吉百利提出的理由表示不认同。
而结果是,这两件商标于2019年9月20日都被无效宣告,目前根据查询,厦门怡口莲公司又重新提交了上诉。
厦门怡口莲败诉
商标无效宣告后,吉百利公司就马不停蹄地将厦门怡口莲告上法庭。
吉百利公司认为:
1.厦门怡口莲的“怡口莲”商标和自己已有的“怡口蓮”商标构成高度近似,而且目前商标已经被无效,这种做法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商标权;2.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的意图;3.厦门怡口莲的产品装潢和吉百利公司的产品也构成近似,构成不当竞争;
厦门怡口莲认为:
1.虽然自己的商标被无效掉,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2.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
法院认为:
1.在商标无效之前,“怡口莲”和“怡口蓮”商标构成近似,于是厦门怡口莲的使用不合法,在商标无效之后,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在销售,可见,厦门怡口莲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经吉百利公司广泛使用、宣传,“怡口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知晓,而厦门怡口莲将“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再加上二者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综上,厦门怡口莲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厦门怡口莲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