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是阿里巴巴集团在2009年11月11日开始举办的一个购物活动。开始举办时,参与的商家数量和促销力度有限,但营业额远超预想的效果,于是11月11日成为天猫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的固定日期。现在,双十一已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并且逐渐影响到国际电子商务行业。双十一的成功,使得其他电商纷纷效仿。京东创办了“618购物狂欢节”,但无论是风头还是营业额,都无法与“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比拟。
今年的“双十一”已落下帷幕,但关于“双十一”的纷争却没有结束。因京东公司注册申请的五枚“双十一”商标被认定无效,京东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京东在2014年10月30日发布声明,称某电商企业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
京东的指责,直指天猫,因为当时网传一张盖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公章的通告函,内容显示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经阿里巴巴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之后,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
经法院查明,此次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7年,阿里巴巴集团就对上述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申请的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
目前,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不过这个案件,一方面从理论上来说“双十一”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促销活动,是各平台的商业自由;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天猫盘火了“双十一购物节”之后,还要注册申请“双十一”商标,难免不会让人想到搭便车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