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此外,苏泊尔公司还发现,顺德区某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电器经营部)、广州市番禺区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贸易商行)从电器公司进货销售该款电磁炉产品。苏泊尔公司还认为,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构成对其“苏泊尔”商标仿冒。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苏泊尔公司的企业字号“苏泊尔”在厨房用具、炊具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苏泊尔”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苏泊尔”已经与苏泊尔公司产生了特定联系。电器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中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苏泊尔公司有关联。电器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两个商家的行为则同时构成商标仿冒和不正当竞争。
据此,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实施商标仿冒侵权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判令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10万元;判令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立即停止对苏泊尔公司“苏泊尔”商标仿冒的侵犯以及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分别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合计人民币3万元。
随后,苏泊尔公司为了保护企业权益将电器公司、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判令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商标仿冒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1万元。
此“苏泊尔”非彼“苏泊尔”?
苏泊尔公司为了保护企业权益,指控电器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使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商标竞争。而电器经营部和贸易商行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所苏泊尔公司的企业权益。
电器公司辩称,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SUBOLE”商标是由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许可的,在产品上标示“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是标识商标许可人的全称,并没有突出使用苏泊尔公司的字号“苏泊尔”,故其没有侵犯所企业权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谁才是“苏泊尔”电磁炉产品真正生产者?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般消费者恐怕并不知道,这也是一件需要求证的事。